党政机关公文界定及行文规则 |
| 作者:王 敏 文章来源:引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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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界定及行文规则
王 敏
如何规范党政机关文种使用,使其做到科学化、统一化、法制化?这是机关文秘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虽然《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 14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 23号)对此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各行其是的现象,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党政机关有不同的文种界定。党内使用的文种有14个,其中包括: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国家机关使用的文种有13个,具体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在这27个法定的文种中,其中有9个文种可在党政机关通用,分别是:决定、意见、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另有9个文种只能各自使用,其中归党内使用的有5个,即公报、指示、决议、条例、规定;归国家机关使用的有4个,即命令(令)、议案、通告、公告。党政机关在制定文件时,必须按照法定文种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内容选择相应的文种。尤其是要注意把相近、相似的文种区分开来。比如:“决议”与“决定”、“请示”与“报告”、“公报”与“通报”、“公告”与“通告”、“通知”与“函”等。这些文种看似差不多,其实它们在适用性质、适用内容、适用范围上都有严格的区分,切不可混淆或乱用。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同内容的文件不仅有文种的界定,而且有不同的行文规则,需要我们共同遵守。
一、“下行文”行文规则。所谓“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行文。其规则是:一般情况下应逐级向下行文,这是常用的行文方式;为提高行文效率,有时也采取上级向下行文,即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时,同时发给下级所属机关;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文件或会议精神,也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话会议等途径直接向基层群众传达,就是我们常说的“一竿子插到底”。如中央在召开特别重要会议时,为使会议精神尽快与群众见面,就采取了这种做法。
二、“上行文”行文规则。所谓“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其规则是:一般采取逐级向上行文,即下级机关直接向上一级机关行文,这是最基本的行文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时,一般不直接写给某某领导人,而应写给办公厅(室),但上级领导有要求的事宜例外;下级机关遇到以下情况可越级行文:①情况紧急(如天灾人祸)逐级行文会延误时机;②上级机关直接交办的事宜;③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人的检举、控告;④多次请示上级机关没有得到解决的事项。除这4种情况外,一般都应逐级向上行文。另对“请示”类的上行文,只报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不可多头报送,以免给领导造成矛盾。
三、“平行文”行文规则。所谓“平行文”是指平级或没有隶属关系和业务指导关系单位之间的行文。这些单位之间洽谈事宜,一般用“函”的形式行文,如调动干部时用“商调函”,而不能用“请示”或指令性的文种。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也可以联合行文,但联合行文的机关必须是同级的,级别低的不能与级别高的机关联合行文。这虽属一些常识性的规定,但需要我们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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