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回顾与评价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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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回顾与评价 外 贸 体 制 是 指 对 外 贸 易 的 组 织 形 式、 机 构 设 置、 管 理 权 限、 经 营 分 工 和 利 益 分 配 等 方 面 的 制 度。 它 是 经 济 体 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同 国 民 经 济 的 其 他 组 成 部 分 有 着 密 切 的 关 系。 我 国 外 贸 体 制 改 革 的 目 标 是 建 立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和 国 际 贸 易 规 范 的 新 体 制, 改 革 的 方 向 是 统 一 政 策、 放 开 经 营、 平 等 竞 争、 自 负 盈 亏、 工 贸 结 合, 推 行 代 理 制。 自1978 年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 伴 随 着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进 程, 我 国 外 贸 体 制 的 改 革 也 陆 续 展 开, 从 放 权、 让 利、 分 散, 到 推 行 外 贸 承 包 制 和 放 开 经 营, 在 层 次 上 渐 次 推 进, 取 得 了 一 个 又 一 个 新 的 突 破。 1. 外 贸 统 制 专 营 时 期(1949 ~1978) 与 产 品 经 济 和 单 一 的 计 划 经 济 的 国 家 经 济 体 制 相 适 应, 当 时 我 国 建 立 了 由 外 贸 部 统 一 领 导、 统 一 管 理, 外 贸 各 专 业 公 司 统 一 经 营, 实 行 指 令 性 计 划 和 统 负 盈 亏 的 高 度 集 中 的 对 外 贸 易 体 制。 这 种 外 贸 体 制 在 特 定 的 历 史 条 件 下 有 利 于 使 中 国 在 国 际 收 支 中 避 免 出 现 逆 差, 有 利 于 将 中 国 国 内 市 场 与 国 际 市 场( 被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控 制 的) 中 的 任 何 不 确 定 因 素 隔 离 开 来, 有 利 于 控 制 中 国 进 出 口 水 平 和 构 成, 达 到 保 护 民 族 幼 稚 工 业, 实 现 进 口 替 代 战 略 的 目 的。 但 是, 该 体 制 也 存 在 着 严 重 的 弊 端, 主 要 是:(1) 独 家 经 营, 难 以 调 动 地 方 的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2) 统 得 过 死, 阻 碍 了 企 业 与 买 方、 卖 方 的 接 触, 不 利 于 外 贸 企 业 发 挥 自 主 经 营 的 能 力。(3) 统 包 盈 亏, 不 利 于 外 贸 企 业 走 上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自 我 发 展、 自 我 约 束 的 企 业 经 营 之 路。 而 且 未 能 体 现 地 方、 国 家、 企 业、 个 人 的 利 益 关 系, 影 响 他 们 积 极 性 的 发 挥。 2. 放 权 过 渡 时 期(1979 ~1987) 简 政 放 权 是 这 一 时 期 外 贸 体 制 改 革 的 主 旋 律。1984 年, 经 贸 部 实 施 简 政 放 权 的 一 系 列 改 革 措 施, 而 以 如 下 三 项 最 为 重 要:(1)1984 年1 月 起, 多 数 省 份 有 权 保 留 一 定 比 例 的 外 汇 收 入;1985 年1 月 起, 允 许 企 业 自 己 决 定 使 用50 % 的 留 成 外 汇;(2)1984 年1 月, 明 确28 种 限 制 进 口 商 品, 允 许 一 批 机 构 无 须 经 过 经 贸 部 就 可 进 口 非 限 制 类 商 品, 这 些 机 构 包 括 经 贸 部 所 属 外 贸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其 他 部 门 所 属 的 外 贸 公 司, 省 政 府 经 营 的 外 贸 公 司。(3)1984 年9 月, 通 过 外 贸 体 制 改 革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政 企 分 开”、“ 简 政 放 权”、“ 实 行 外 贸 代 理 制”、“ 改 革 外 贸 计 划 体 制” 和“ 改 革 外 贸 财 务 体 制” 等。 至 此, 高 度 集 权 的 外 贸 总 公 司 垄 断 全 国 外 贸 的 局 面 已 被 打 破, 各 省 及 下 属 外 贸 组 织 开 始 成 为 外 贸 活 动 的 主 力 军。 经 过 简 政 放 权、 扩 大 了 省 一 级 外 贸 自 主 权。 外 贸 公 司 的 数 量 显 著 增 加。 据 统 计, 自1979 年 下 半 年 至1987 年, 全 国 共 批 准 设 立 各 类 外 贸 公 司2200 多 家, 比1979 年 增 加 了11 倍 多。 然 而, 对 于 大 多 数 生 产 企 业 来 说, 外 贸 公 司 仍 然 是 它 们 通 向 国 际 市 场 的 唯 一 选 择。 中 国 生 产 企 业 与 国 际 市 场 之 间 的 隔 层 导 致 四 个 问 题 的 出 现: 一 是 出 口 效 益 低、 不 同 出 口 商 品 的 换 汇 成 本 差 异 极 大; 二 是 出 口 格 局 不 合 理, 国 际 价 格 信 息 没 有 通 过 正 常 途 径 及 时 传 递 给 生 产 者, 盈 利 的 出 口 商 品 得 不 到 鼓 励, 而 不 盈 利 或 亏 损 的 出 口 产 品 又 不 能 及 时 得 到 纠 正; 三 是 缺 乏 国 际 市 场 行 情 信 息, 企 业 不 能 面 对 国 际 市 场 寻 找 机 会, 或 根 据 要 求 进 行 产 品 改 良; 四 是 缺 乏 来 自 进 口 的 竞 争, 进 口 管 理 和 高 关 税, 使 进 口 竞 争 不 能 起 到 促 使 国 内 生 产 企 业 提 高 效 率、 降 低 成 本 而 提 高 竞 争 力 的 作 用。 国 际 经 验 表 明, 取 消 这 一 隔 层,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中 国 企 业 的 外 贸 操 作 效 率。 高 效 率 的 贸 易 体 制 需 要 消 除 竞 争 过 程 和 经 营 机 会 中 的 贸 易 障 碍, 其 中, 最 大 的 贸 易 障 碍 就 是 各 种 形 式 的 垄 断, 这 不 仅 包 括 行 业 产 品 垄 断, 而 且 包 括 地 理 疆 界 垄 断。 3. 外 贸 承 包 经 营 责 任 制(1988 —1990) 外 贸 吃“ 大 锅 饭” 的 体 制 多 年 来 一 直 制 约 着 外 贸 事 业 的 发 展。 经 过 调 查 研 究, 国 务 院 决 定 从1988 年 起 全 面 推 行 对 外 贸 易 承 包 经 营 责 任 制, 其 主 要 内 容 是:(1)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政 府 以 及 全 国 性 外 贸( 工 贸) 总 公 司 向 国 家 承 包 出 口 收 汇, 上 缴 中 央 外 汇 和 相 应 的 补 贴 额 度, 承 包 基 数 三 年 不 变;(2) 取 消 原 有 使 用 外 汇 控 制 指 标, 凡 地 方、 部 门 和 企 业 按 规 定 所 取 得 的 留 成 外 汇, 允 许 自 由 使 用, 并 开 放 外 汇 调 剂 市 场;(3) 进 一 步 改 革 外 贸 计 划 体 制, 除 统 一 经 营、 联 合 经 营 的21 种 出 口 商 品 保 留 双 轨 制 外, 其 他 出 口 商 品 改 为 单 轨 制, 即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直 接 向 中 央 承 担 计 划, 大 部 分 商 品 均 由 有 进 出 口 经 营 权 的 企 业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自 行 进 出 口。(4) 在 轻 工、 工 艺、 服 装 三 个 进 出 口 行 业 进 行 外 贸 企 业 自 负 盈 亏 的 改 革 试 点。三 年 来 的 实 践 表 明, 承 包 制 的 推 行 基 本 达 到 了 预 期 的 效 果。 首 先, 它 打 破 了 长 期 以 来 外 贸 企 业 吃 国 家“ 大 锅 饭” 的 局 面, 为 解 决 责 权 利 不 统 一 的 状 况 迈 出 了 一 大 步, 从 而 大 大 调 动 了 各 方 面 特 别 是 地 方 政 府 的 积 极 性, 有 力 地 促 进 了 外 贸 的 发 展。 其 次, 它 有 利 于 解 决 中 国 经 营 体 制 上 长 期 存 在 的 政 企 不 分 问 题, 让 企 业 逐 步 走 向 自 主 经 营 的 道 路。 再 者, 它 促 进 了 工 贸 结 合, 有 利 于 增 强 外 贸 企 业 的 国 际 竞 争 力。与 此 同 时, 承 包 制 也 暴 露 出 一 些 弊 端。 (1) 尚 未 建 立 外 贸 的 自 负 盈 亏 机 制。 承 包 制 仍 然 保 留 了 中 央 财 政 对 出 口 的 补 贴, 财 政 补 贴 是 一 种 非 规 范 化 的 行 政 性 分 配, 带 有 主 观 随 意 性, 也 不 符 合 国 际 贸 易 的 通 常 做 法。 (2) 助 长 了 局 部 利 益 的 膨 胀 和 不 平 等 竞 争 的 加 剧。 对 不 同 地 区 的 承 包 企 业 规 定 不 同 的 出 口 补 贴 标 准 和 不 同 的 外 汇 留 成 比 例, 从 而 造 成 了 地 区 间 的 不 平 等 竞 争, 诱 发 了 对 内 的 各 种 抢 购 大 战 和 对 外 的 竞 相 削 价 销 售, 造 成 外 贸 经 营 秩 序 的 混 乱。 (3) 企 业 行 为 短 期 化。 企 业 在 追 求 利 润 的 刺 激 下, 缺 乏 中 长 期 投 资 眼 光 和 积 极 性, 只 重 承 包 期 内 任 务 的 完 成 和 超 额 完 成, 往 往 忽 略 了 外 贸 长 期 发 展 的 战 略 目 标 和 战 略 措 施, 企 业 宁 可 转 产 附 加 值 低 且 易 迅 速 出 口、 换 汇 成 本 低 的 产 品, 导 致 国 家 外 向 型 企 业 产 品 结 构 长 期 处 于 低 水 平 运 行。 (4) 承 包 期 一 定 三 年 不 变, 未 能 适 应 国 内 非 经 营 环 境 的 变 化。 遇 有 重 大 的 环 境 变 化, 承 包 企 业 往 往 难 以 完 成 承 包 任 务。 4. 外 贸 企 业 经 营 机 制 转 变 时 期(1991 ~1993) 这 一 轮 外 贸 体 制 改 革 重 点 放 在 微 观 管 理 层 的 变 革, 它 既 是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客 观 要 求, 也 是 前 一 阶 段 简 政 放 权 道 路 的 延 续。 在 一 系 列 改 革 措 施 中, 有 两 项 特 别 重 要:(1) 取 消 国 家 财 政 对 出 口 的 补 贴, 按 国 际 通 行 的 做 法 由 外 贸 企 业 综 合 运 筹, 自 负 盈 亏;(2) 改 变 按 地 方 实 行 不 同 外 汇 比 例 留 成 的 做 法, 实 行 按 不 同 商 品 大 类 统 一 比 例 留 成 制 度。 此 后, 中 国 外 贸 经 营 基 本 打 破 了“ 大 锅 饭” 体 制, 外 贸 企 业 的 经 营 机 制 发 生 了 根 本 性 的 改 变。外 贸 财 政 补 贴 的 取 消 使 外 贸 企 业 第 一 次 被 真 正 作 为 外 贸 经 营 主 体 和 参 与 竞 争 的 独 立 实 体 而 受 到 重 视, 使 国 内 外 贸 企 业 能 够 在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的 前 提 下, 建 立 和 完 善 自 我 发 展、 自 我 约 束 的 经 营 机 制,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提 高 国 际 竞 争 能 力, 从 而 在 更 深 更 广 的 范 围 内 参 与 国 际 分 工, 促 进 市 场 秩 序 健 康 发 展, 同 时, 它 还 扩 大 了 企 业 对 外 汇 的 支 配 使 用 权, 有 利 于 保 持 适 度 的 进 口 增 长, 为 进 一 步 拓 展 对 外 贸 易 关 系 创 造 了 良 好 条 件。 另 外, 为 了 保 证 国 家 收 汇 并 防 止 逃 汇、 套 汇,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和 结 汇 银 行 实 行 跟 踪 结 汇, 加 强 了 对 出 口 外 汇 的 管 理。截 止 至1993 年 底, 中 国 有 外 贸 经 营 权 的 各 类 企 业( 不 包 括 已 投 产 的8 万 多 家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达8000 多 家。 原 有 的 宏 观 管 理 模 式 已 明 显 不 能 适 应 外 贸 发 展 的 需 要。 企 业 自 主 权 的 扩 大, 企 业 产 权 制 度 的 变 革, 也 呼 唤 政 府 建 立 一 套 多 形 式、 多 层 次、 既 灵 活 又 统 一 的 管 理 体 制。 为 此, 国 家 提 出 按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改 组 国 有 企 业, 采 取 一 系 列 措 施 鼓 励 外 贸 企 业 进 行 股 份 制 的 试 点 工 作, 鼓 励 专 业 外 贸 公 司 实 行 进 出 口 代 理 制, 鼓 励 工 贸 结 合, 发 展 实 业 化、 集 团 化、 国 际 化 经 营, 从 整 体 上 促 进 全 国 外 贸 规 模 的 发 展。 5. 近 年 来 我 国 外 贸 体 制 改 革 的 新 进 展(1994 ~)1994 年, 中 国 政 府 开 始 了 以 汇 率 并 轨 为 核 心 的 新 一 轮 外 贸 体 制 改 革。 主 要 内 容 有: (1) 改 革 外 汇 管 理 体 制, 发 挥 汇 率 对 外 贸 的 重 要 调 控 作 用。 国 务 院 决 定, 从1994 年1 月1 日 起, 实 现 双 重 汇 率 并 轨, 实 行 以 市 场 供 求 为 基 础 的、 单 一 的、 有 管 理 的 人 民 币 浮 动 汇 率 制 度, 建 立 银 行 间 外 汇 市 场, 改 进 汇 率 形 成 机 制, 保 持 合 理 的、 相 对 稳 定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实 行 外 汇 收 入 结 汇 制, 取 消 现 行 的 各 类 外 汇 留 成, 取 消 出 口 企 业 外 汇 上 缴 和 额 度 管 理 制 度, 实 行 银 行 售 汇 制, 实 行 人 民 币 在 经 常 项 目 下 的 有 条 件 可 兑 换。 外 汇 体 制 改 革 为 各 类 出 口 企 业 创 造 了 平 等 竞 争 的 良 好 环 境, 有 助 于 提 高 我 国 出 口 商 品 的 竞 争 力; 大 大 加 速 外 贸 企 业 经 营 机 制 的 转 换, 更 有 效 地 发 挥 汇 率 作 为 经 济 杠 杆 调 节 对 外 贸 易 的 功 能; 有 助 于 中 国 外 贸 体 制 与 国 际 规 则 接 轨。1996 年12 月1 日, 我 国 还 宣 布 接 受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第 八 条 款 规 定 的 义 务, 实 现 人 民 币 经 常 项 目 下 可 兑 换。 (2) 运 用 经 济、 法 律 手 段、 完 善 对 外 贸 易 的 宏 观 管 理。 加 强 和 改 善 客 观 管 理, 即 管 方 针、 管 政 策、 管 规 划、 管 监 督, 在1994 年《 对 外 贸 易 法》 颁 布 实 施 的 基 础 上 加 快 制 定 并 实 施 各 种 配 套 法 规, 将 对 外 贸 易 管 理 纳 入 法 制 化 轨 道。 宏 观 上 主 要 运 用 经 济 手 段, 如 汇 率、 关 税、 税 收、 利 率 等 调 节 对 外 贸 易。 对 进 出 口 总 额 出 口 收 汇 和 进 口 用 汇 实 行 指 导 性 计 划。 加 快 赋 予 具 备 条 件 的 国 有 生 产 企 业、 商 业 物 资 企 业 和 科 研 单 位 外 贸 经 营 权, 截 止1996 年 底, 我 国 各 类 外 经 贸 企 业 已 达1.2 万 多 家( 其 中 自 营 进 出 口 生 产 企 业5000 多 家), 外 商 投 资 企 业14 万 多 家。1996 年9 月, 外 经 贸 部 颁 布 了《 关 于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对 外 贸 易 公 司 试 点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外 国 公 司、 企 业 可 以 与 中 国 的 公 司、 企 业 在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和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试 办 中 外 合 资 外 贸 公 司。 外 商 不 仅 在 生 产 领 域, 而 且 可 以 在 流 通 领 域 进 行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此 外,1996 年 我 国 还 在5 个 经 济 特 区 进 行 生 产 企 业 外 贸 经 营 登 记 制 试 点。 外 贸 经 营 权 将 根 据 我 国 的 对 外 承 诺, 最 终 由 审 批 制 转 向 依 法 登 记 制。 (3) 加 快 外 贸 企 业 经 营 机 制 转 换。 国 有 外 贸 企 业 围 绕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和 科 学 管 理, 积 极 推 进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综 合 商 社 和 设 立 监 事 会、 内 部 职 工 持 股 等 试 点, 实 行 资 产 经 营 责 任 制。 我 国 外 贸 企 业 普 遍 经 营 规 模 小, 抵 御 风 险 能 力 差, 政 府 鼓 励 企 业 在 自 愿、 互 利 的 基 础 上 跨 行 业、 跨 地 区 联 合、 兼 并, 向 实 业 化、 集 团 化、 国 际 化 和 综 合 化 方 向 发 展, 逐 步 形 成 一 批 以 外 贸 公 司 为 龙 头, 贸 工 技 商 结 合 的 综 合 商 社 和 以 生 产 企 业 为 核 心, 具 有 多 种 功 能 的 产 业 跨 国 公 司。 对 一 些 小 的 外 贸 企 业 则 根 据 因 地 制 宜、 发 挥 优 势 的 原 则, 采 取 股 份 合 作 制 等 形 式 进 行 改 组, 实 行 贸 工 农 一 体 化 经 营。 通 过 组 建 企 业 集 团 或 综 合 商 社 将 分 散 的 外 贸 经 营 权 重 新 统 一 起 来, 成 为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体 制 发 展 的 新 趋 势。 国 际 经 验 表 明, 依 靠 建 立 企 业 集 团 等 形 式 而 形 成 的 行 业 垄 断 或 产 品 市 场 垄 断, 以 及 由 此 出 现 的 不 完 全 竞 争 条 件, 是 防 止 产 业 内 部 或 国 家 之 间 过 度 竞 争 导 致 资 源 配 置 不 当 和 规 范 国 际 贸 易 秩 序 的 一 种 有 效 方 式。越 来 越 多 的 外 贸 企 业 认 识 到, 我 国 传 统 的 外 贸 收 购 制 的 经 营 方 式 必 须 转 变, 以 服 务 为 特 征 的 稳 定、 有 序、 高 效 的 代 理 制 必 将 是 外 贸 经 营 的 发 展 方 向。 通 过1996 年 的 深 入 调 研, 我 国 在 推 行 外 贸 代 理 制 方 面 做 了 大 量 工 作, 首 先, 大 力 宣 传 推 广 外 贸 代 理 制; 其 次, 建 立 健 全 外 贸 代 理 法 律 制 度, 依 法 促 进 外 贸 代 理 制 的 实 施; 第 三, 在 加 快 赋 予 生 产 企 业 外 贸 经 营 权 的 同 时, 全 面 扩 大 外 贸 公 司 内 贸 经 营 权, 将 外 贸 代 理 制 的 推 行 建 立 在 国 内 外 流 通 体 制 一 体 化 的 基 础 之 上; 第 四, 将 推 行 出 口 代 理 制 与 实 施 市 场 多 元 化 战 略 结 合 起 来, 采 取 一 些 扶 持 政 策, 把 工 贸 双 方 的 利 益 结 合 在 一 起。 (4) 保 持 对 外 贸 易 政 策 在 全 国 范 围 的 统 一 性, 增 加 透 明 度。 这 是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大 市 场 的 宏 观 要 求, 也 是 国 际 贸 易 规 范 之 一。 按 照 国 际 规 范 及 中 国 的 承 诺, 只 实 施 正 式 公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5) 加 强 外 贸 经 营 的 协 调 服 务 机 制。 进 一 步 发 挥 进 出 口 商 会 等 中 介 机 构 的 协 调 服 务 功 能,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外 贸 行 业 的 律 师、 会 计 和 审 计 事 务 所 及 咨 询 服 务 机 制; 加 大 对 违 法 经 营 者 的 惩 处 力 度。1996 年9 月 经 贸 部 成 立 了“ 中 国 国 际 电 子 商 务 中 心”, 为 实 现 我 国 对 外 经 贸 管 理, 经 营 和 服 务 的 国 际 化、 现 代 化 提 供 了 一 条 有 效 途 径。近20 年 来, 改 革 自 上 而 下、 高 度 集 中 的 经 营 管 理 体 制, 打 破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政 企 不 分、 中 央 集 权, 塑 造 市 场 经 济 所 要 求 的 政 企 分 开、 权 责 分 明, 一 直 是 我 国 外 贸 体 制 改 革 的 一 条 主 线。 (1) 外 贸 主 体 沿 着“ 国 家 — — — 地 方 — — — 企 业” 的 模 式 演 进 发 展, 即 从1978 年 之 前 国 家 主 办 外 贸 活 动, 转 变 为80 年 代 后 地 方 主 办 外 贸 活 动, 直 至90 年 代 由 企 业 充 当 外 贸 活 动 的 主 角, 逐 步 承 认 企 业 参 与 国 际 分 工 和 国 际 市 场 竞 争 的 微 观 主 体 地 位; (2) 专 业 外 贸 公 司 由 原 来 的 行 政 机 构 附 属 物 转 变 为 中 介 服 务 组 织, 它 们 在 外 贸 活 动 中 逐 步 获 得 独 立 经 济 实 体 的 地 位, 伴 随 着 这 种 地 位 的 转 变, 专 业 外 贸 公 司 的 经 营 模 式 也 由 单 一 的 计 划 收 购 改 变 为 进 出 口 代 理; (3) 外 贸 企 业 宏 观 结 构 由“ 合” 到“ 分”,再 由“ 分” 走 向“ 合”, 以 放 权、 分 权 为 改 革 过 渡 措 施, 最 终 将 外 贸 企 业 推 向 国 际 市 场, 并 且 通 过 各 种 措 施 使 外 贸 企 业 选 择 走 国 际 化 集 团 经 营 之 路。 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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