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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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商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史际春,陈岳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本文按照历史和逻辑的统一,对诸多涵义和意义迥异的商法概念作了澄清,认为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商与工以至农,金融,教科文卫间的行业壁垒消失,法对于泛商化社会条件的反应就是民商合一,同时由国家保障公共产品供应,维护经济协调运行和发展的需要所决定,商还冲出民或私的领域,成为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文章指出,由于英美法向来不拘公私,民商之分,有包容行政,民,行(政)不分的真正的大民事,所以其经济法实在很发达,没有经济法而不需要经济法,…… 本文至少是本站的收费期限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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