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
| 作者:华东论文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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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月公布的《操作性风险管理与监管的最佳实践》,不管银行规模的大小,监管当局应当要求所有的银行都建立起自己的操作性风险计量和监管框架。银行应同时进行足够的信息披露,以便市场能够就其操作性风险管理方法进行评估。操作性风险管理越来越被置于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同样重要的地位,对操作性风险管理计量的技术要求也在逐步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看齐。操作风险管理正作为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被纳入到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中。目前我国在银行操作风险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中国有五家规模各异的银行参加了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之间对新资本协议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测算),其合计的资产占到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48%。按标准法计算,操作风险的贡献率为3.83%。由此可见,我国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水平是相当低的。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9月发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我国银行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和控制框架提出了要求,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组织基础工作薄弱,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滞后,相关的信息披露严重不足,缺乏操作风险的计量模型和损失数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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