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
| 作者:华东论文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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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erun: yes"> 2.度量信用风险的手段落后,无法确定贷款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我国商业银行现在度量贷款信用风险的指标主要是贷款风险度。这个指标虽然从贷款的对象、方式和形态三个方面来综合衡量贷款的风险程度,似乎全面地考虑了各种导致风险的因素,但该数值仅仅是衡量信用风险大小的相对数值,本身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只有将它与贷款历史的风险度水平和同类贷款的风险度水平进行比较,才能给予该指标的使用者有关这笔贷款信用风险大小和变化的信息。因此,银行根据贷款风险度只能掌握贷款信用风险的相对层次,并不能确切地知道一定时期内银行可能遭受的最大信用损失是多少,也不知道这种信用损失发生的概率有多大。要想知道,银行必须对企业的违约率、违约损失等进行度量。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只能对风险暴露和补偿率进行估算,还没有数据和技术来测量贷款违约率。而只基于风险暴露和补偿率无法估计预期违约损失是多少,因此银行很难精确地确定该提取多少贷款损失准备金,该配备多少风险资本来补偿信用风险损失。这是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准备金配备水平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市场风险管理现状
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对市场风险管理情况来看,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承担的市场风险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的控制基本上限于对业务上的市场风险点有一定的控制,没有形成专门的日常管理市场风险的职能部门。市场风险的主体部分是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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